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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受僱者家庭提供部分托育費用,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ㄧ、補助對象:


(一)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弱勢家庭: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補助標準:


(一)     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二)     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三)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單親者。


()申請人應備文件: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始均需提送審查。


一般家庭:


1.申請表(格式如表一)。


2.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3.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5.家庭總收入及就業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1)有納稅資料者:直接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及「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 9A )或稿費所得(9B)兩項金額,


(2)無納稅資料者:由申請人檢附前一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再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申請人其他各項收入來合計總收入。


弱勢家庭:


1.申請表(格式如表二)。


2.3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3.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4.申請人(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5.低收入戶證明或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或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手冊(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6.就業證明文件: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


(三)申請流程:


1.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初審。


2.社區保母系統自收件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7日內完成初審並通知申請人補件,申請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日起7日內補齊文件並送達社區保母系統(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為憑)


3.社區保母系統初審無誤後,再送交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複審,複審無誤後,按季匯入申請人(父或母一方)帳戶中。


(四)補助日期計算:


1.申請人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應備文件送交社區保母系統初審,則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2.如申請人逾時送件,則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收件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為憑)起算。


 四、申請人之義務:


()需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且所提供之審核資料不實,需自負法律責任,並繳回補助金額。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應繳回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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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保母志工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