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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法律問題研究:愛情騙子,賠償百萬!


姜智逸律師 


 


最近有一個很有意思的新聞,有一位就讀台北某大學的男子,因為女朋友懷孕而「奉子成婚」,在女友高高興興地準備婚禮時,這位男子卻在結婚典禮前十天發出存證信函,向女友表示要求解除婚約。這位有身孕在身的女友一怒之下狀告法院,不但控告男子毀婚,並要求損害賠償,女友除了要求返還其為結婚準備所支出的卅九萬元外,還要求五百萬元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院於審理後認為,男子的悔婚無理由,因此連同婚禮支出應賠償女友新台幣一百五十四萬餘元。這是一件相當罕見的案例,讓我們以民法的規定來分析這其中的原委。


 


按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原則上婚約是不得強制履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當事人訂定婚約之後若不想履行是可以的,畢竟婚姻是終生大事,誰也不能強迫兩個沒有意願的人生活在一起而痛苦一輩子。但是兩人既然已經訂定婚約,就不能視為兒戲,因此這樣的協議仍有法律上效力,依我國民法規定,原則上在男女雙方訂定婚約之後,只有在其中一方符合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的情形時(例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等等),另外一方可以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婚約,此外,被解除婚約之一方必須構成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規定,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條成立的要件有其一定的困難,所以並不是只要一方符合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解除婚約就能當然請求損害賠償喔!


 


至於不符合第九百七十六條規定而毀婚者,我們的民法仍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是另外訂有損害賠償的規定,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此外,在損害賠償的部分,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從本條之規定來看,悔婚的受害人一方仍可以向無過失的毀昏者一方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這個新聞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啟示,在現在這個社會中崇尚自由戀愛,男、女的感情交往是外界所不干涉的,既然是你情我願,一旦情海生變,外界也僅僅給予道德上的指責,而不去做法律上的非難。從來都沒有人過問愛情騙子的代價是什麼,這個事件真的可以讓那些把愛情視為兒戲的人好好地警惕一番!


 


資料來源:


姜智逸律師  


小姜生活法律報http://maillist.to/son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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